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6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提请仲裁。可以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按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如当事各方同意,也可以在被诉一方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仲裁,按该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