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减去在中国境内使用的花费,其剩余部分可以向中国银行申请全部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