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 第五章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