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