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由合营各方委派。董事长由中国合营者委派,副董事长由外国合营者委派。

董事的任期为四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