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 第四章 出资方式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出资方式 第三十二条 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合营企业名称;合营企业成立的年、月、日;合营者名称(或姓名)及其出资额、出资的年、月、日;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