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

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

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

外汇资金收支的安排;

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违反合同的责任;

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