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 第十四章 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 第一百条 第十四章 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一百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原则上为十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合营期限也可以在三十年以上。 第十四章 目录 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