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 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

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