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