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