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3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违反本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酌情处以罚金。 合营企业偷税、抗税的,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应补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