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3年) 第一条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都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