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0年)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总机构应纳所得税额内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外国政府之间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所得税的抵免,应当依照各该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