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7年11月) 第四章 投资、合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7年11月)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投资、合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作企业据以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合作企业名称; (二) 合作企业成立日期; (三) 合作各方名称或者姓名; (四) 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内容; (五) 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日期; (六)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抄送审查批准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十一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