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7年11月)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采用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