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7年11月) 第二章 合作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 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7年11月)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四项中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第二章 合作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 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四项中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六)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