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7年11月) 第二章 合作企业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7年11月) (二) 第二章 合作企业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 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