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合作企业按照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规模,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

政府部门不得强令合作企业执行政府部门确定的生产经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