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