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未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一方,应当向已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