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 第九章 关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 第五十三条 第九章 关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三条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设立联合管理机构。联合管理机构由合作各方委派的代表组成,代表合作各方共同管理合作企业。 联合管理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