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

合作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