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