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作企业据以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合作企业名称;

合作企业成立日期;

合作各方名称或者姓名;

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内容;

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日期;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抄送审查批准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