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6年11月)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6年11月) 第六条 第六条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