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6年11月)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6年11月)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