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