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合作企业违反前款规定, 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 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