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对于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中国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对于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中国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