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 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二) 修改章程; (三) 制定发展规划; (四) 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五) 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