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