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3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被处以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理事长或者董事长、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自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长或者董事长、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刑罚执行期满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