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3年)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等组织,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