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改选或者补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修改章程,制定规章制度;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改选或者补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修改章程,制定规章制度;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