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改选或者补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修改章程,制定规章制度;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