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