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 第五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