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