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 第三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以外汇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