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但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