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正式设立申请书;
筹备设立批准书;
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文件。
正式设立申请书;
筹备设立批准书;
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