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 被引用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