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