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经理国库;
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