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经理国库;

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