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 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