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

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