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