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