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六条 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