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