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